杜绝“数字腐败”(说法)
曾荇《 人民日报 》( 2010年03月17日 18 版)
当前,一些企事业单位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“按需报数”。有的为争取投资、评优争先、提升形象,虚报产值、产量、效益等统计数据;有的为逃避税款、少缴社会保险金,瞒报销售收入、利润等统计数据。这些都是为了追求“政绩”和经济利益,人为干预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。从统计法施行20多年的情况看,“数字出官,官出数字”的现象并不少见,“数字腐败”已成为各种腐败行为中的一种。
导致“数字腐败”的原因主要是:有的法制观念淡薄,本位主义和个人主义严重,利用虚假数据争名牟利;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不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,背离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,盲目追求高指标,搞不切实际的目标考核,迫使下级弄虚作假;有的工作不扎实,对弄虚作假者不追究,甚至袒护纵容。因此,在统计工作中保障统计数据的质量,应当成为完善立法、严格执法的根本出发点。
统计数据是一种社会资源和公共产品,备受社会各方面关注,它不仅是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,也是各类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。正因为统计数据在了解国情国力,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,所以如果统计数据不真实,将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。严控统计数据失真,防止统计注水,保持各类统计数据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、一致性,是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。这不仅关系到统计机构的权威和统计的公信力,也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。因为发布统计数据,是政府行为,而不是民间行为。统计数据失真,会影响政府的决策。一个地方的统计数据不真实,一定会对全国统计数据的真实性造成影响。
为了解决统计中弄虚作假这一“顽疾”,防止统计工作中的行政干预,新修订的统计法明确规定了领导干部“三个不得”。同时,新修订的统计法还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,确立了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。就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者和统计调查对象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,新修订的统计法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行政、民事及刑事责任。这些规定增强了统计法的威慑力,有利于斩断干扰统计数据的源头,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,维护统计数据的权威。
我们期盼新修订的统计法能真正落到实处,让那些在统计中企图弄虚作假者不能作假,也不敢作假,还统计数据以真实面目,让统计数据真正实现其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功能。